试用期员工有病,不能胜任工作,是否可以辞退?
各位前辈好,现公司有一位员工,有低血糖相关疾病,偶数会突然晕倒,因为是在试用期,怕员工出事,想辞退算了。象这种情况,可以辞退吗?如果辞退,是否需要给补偿金? 最好协商解决。 低血糖相关疾病非因公所致,可以在试用期内评估其是否胜任该职位,但前提在劳动合同或其附件里提及试用期内考核条件,较为公平、有所依据! 给她一段时间的假,如果还是调养不好,她自己也不会过来上班了~~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找证据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想找人毛病还是挺容易的)。也可以协商,但是对方不同意就得继续履行合同,同意了要付双倍赔偿金的。 低血糖应该没事试用期内员工经考核,试用期不合格者,用人单位不需支付任何补偿金或赔偿金,但是如果不是因为员工在试用期内经考核不合格的原因,无原因辞退员工是违法的
看其具体从事什么岗位 相互协商吧 本帖最后由 平安幸福 于 2012-5-23 21:41 编辑
劳动合同法中对试用期解除合同的规定如下: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我个人认为象你案例中提到的情形,可以从第四十条入手解除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只是试用期解除合同的方式之一,不是唯一的。
低血糖不算作不能胜任工作的病吧,但你要找出其不能胜任工作的证明 这种情况应该是先根据医生的意见给他调养吧
如果事先没有考核标准,怎么能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别人呢?
想辞退,还是协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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