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存在用工行为,即建立了劳动关系。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必须承担举证责任,即提供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标准的材料。也就是说,除了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或劳动者自动请辞,否则不得随意辞退试用期的员工。 学问这么多,好好看看劳动法。 可以关注一下袁泉律师的微博,她这方面很专业,前段时间听了她一个讲座,很受用的 主要双方协商好,晚几天也没什么的。 看试用期约定多长时间了。假如一个月的试用期,那提前应该可以确定是否合适,就不用签。假如多个月的,那还是签了,有约束。 沟能是主要的。不过还是按法处理最好最安全。 chris_2012 发表于 2012-5-23 09:2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那么如果某员工当月5号报道,距离10号日期过近,领导认为考察时间太短,想延到下月10号签合同,但是到下 ...
我们曾经这样操作过,还处在试用期的员工,跟员工访谈下,协议离职。问题不大。但最好不要冒险,合同还是一入职就签比较好,60天内去做用工登记即可 这样签订合同风险还是很大的,虽然1个月内补签订好,就不涉及双倍工资的问题.
但是合同实际应从用工之日起签订的,如果签订合同前发生工伤,员工一样会被认可为事实劳动关系,风险较高.
另如果像您公司这样的情况,最后遇到员工不愿意走的,主张未签订的,一样比较麻烦
另外签订合同后也有试用期,如果确实工作不符合录用条件,试用期内是可以解除的,所以签合同没那么可怕
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