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麟10 发表于 2012-5-28 11:43:22

合同制农民工是否可以办理退休退休

【案例名称】
  农民合同制工人退休权不可侵害
【当事人】
  申 请 人:吴××,男,60岁,××县地税局炊事员,住甘堰万佛村8组。
  委托代理人:吴××,男,××县国税局离休干部。
  吴××,男,退休教师。
  被申请人:××县地税局
  法人代表:龙×,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舒××,男,××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
  解除劳动关系(退休)争议
  2004年3月11日,被申请人将申请人辞退。申请人不服,向××县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申诉意见】
  申请人自1986年3月受××县税务局聘请为××税务所炊事员,先后任×××税务所、×××地税所、县地税局炊事员至今,连续工作长达19年。今年3月11日上午,被申请人突然口头通知申请人停止工作,辞退回家,补偿5000元。对此,申请人不服,要求被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发104号文件给予申请人退休,并报销医药费4330元。
【答辩意见】
  一、双方属终止劳动关系。申请人作为我局聘请临时工从事炊事员工作,合同一年一签,二OO二年合同到期后又续用了一年,因故未签合同。二OO四年被申请人根据上级指示,清退临时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决》第十六条,“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二、关于退休问题,申请人所报年龄为一九五二年四月出生,到二OO四年只有52岁,不到法定退休年龄。三、根据1989年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从农村招用的临时工不实行养老保险。一九九七年七月十六日国务院作出《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我们认为从此应为申请人办理养老保险。因申请人缴费年限不满15年,按照2001年12月22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应按:“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处理。四、个人帐户划入数额为1774.4元。五、关于职业病报销医疗费问题。是否属于职业病应经过有关部门鉴定。目前尚无证据证明其属于职业病。
  庭审查明:一、居民身份证及户口记载申请人出生时间1944年4月7日。二、申请人连续工作时间为1986年3月--2004年3月共18年整。三、2000年--2004年申请人工资为每月400元。四、申请人2004年3月20日因右侧鼻腔纤维血管瘤住院花费医疗费4330元。五、2004年3月11日,被申请人口头辞退申请人。
【仲裁意见】
  一、被申请人应为申请人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待遇按湘人险92号文件落实。1、2004年4月7日,申请人年满60周岁。其出生时间为1944年4月7日,有身份证及县公安局许家坊派出所签发的常住人口登记卡为证。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2001年、2002年签订聘用合同时填报出生时间为1952年4月,到2004年只有52岁,因此申请人没有达到退休年龄。被申请人这一证据不能采用。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复函》(劳办发67号)答复:在办理职工退休手续认定出生日期时,应按(劳办发8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凡启用了居民身份证的,在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应以职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8号)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是对建立了完整档案的企业职工退休时出生时间认定的规定。而被申请人属国家行政机关,对该文件不能适用。因此,应认定申请人现已年满60周岁。2、申请人工作时间为1986年3月--2004年3月连续18年整,对此被申请人庭审中没有异议。3、被申请人一直未给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月工资额与缴费比例将个人部分(1997.1--2004.3)在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下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的想法没有法律、法规支持。根据以上三点,申请人符合《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国发104号)、劳动部《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问题的答复》(劳险司函字19号)退休条件,应予退休。按照湘人险92号文件规定,月退休费为292元(400×73%)。
  二、因申请人符合退休条件,其被口头终止劳动关系后发生的医疗费应予报销,因医疗费发生在3月20--4月3日,其医疗费报销比例应与被申请人在职职工同等。
【仲裁结果】
  一、支持申请人退休请求。被申请人在收到裁决书后一月内为申请人办理退休手续。月退休费为292元。
  二、被申请人按在职职工同等比例报销申请人所诉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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