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teaveller 发表于 2012-5-30 01:06:14

解读北京市的“代通知金”和全国“代通知金”(ZT)

即“终止劳动合同代通知金”和“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学科分类】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写作年份】2007年【作者简介】
程久余律师,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
【正文】
       代通知金,即代替通知金,是非法律用语,《劳动法》中没有“代通知金”的概念代,代通知金是香港的叫法,就是指用人单位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以给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替。   代通知金有两种,第一种北京市的“代通知金”是在《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中的第40条、第47条规定,是终止劳动合同代通知金;第二种是在《劳动合同法》中的第40条规定的,是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   终止劳动合同代通知金是指在劳动合同终止前,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的,应该支付没有提前通知的日期对应的工资的赔偿,这是一种赔偿责任。具体条文是《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这是对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30天通知而造成员工的工资损失赔偿,其归责原则是以过错责任原则。   第二种全国“代通知金”是新《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这就是在外企经常流行的遣散费中“N+1”中的“1”。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在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以用多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不是30天工资)代替这个提前通知期,主要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在失业时重新寻找工作所需要的时间的利益。但是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合法,则起法律后果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被撤消,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那么此时不存在是否支付代通知金的问题。但如果劳动者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此时的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应该双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否应该支付代通知金呢?这个问题我将另外撰文说明!   其实以上两种代替通知金在北京市自2003年开始就同时适用了,“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在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京仲委字12号第25条:“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劳动者对此不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如何处理?仲裁委员会应审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劳动法》第二十六规定的条件,如符合,则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予以支持。但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应认定为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决定后的第三十日,并裁决该用人单位承担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而给劳动者造成工资收入损失的赔偿责任。”   终止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在《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的第40条和第47条予以了规定。   代通知金的工资标准是解除劳动合同时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柳编辑 发表于 2012-5-30 07:46:27

权利义务是对等的,不管是劳方还是资方,如果不按法律规定提前通知,都应支付代通知金。

alinaliu 发表于 2012-5-30 09:12:58

柳编辑 发表于 2012-5-30 07:4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权利义务是对等的,不管是劳方还是资方,如果不按法律规定提前通知,都应支付代通知金。 ...

是这样吗?:P

chinateaveller 发表于 2012-5-30 12:50:14

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第5条要求,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应当提前一个月向职工提出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意向,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除了这个通知外,再无国家级法律法规对这个问题有明确的规定。但地方上的法规,有的对这个还是有明确规定的。比如北京出台《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40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同时,第4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

zjxd 发表于 2012-7-12 18:12:42

受教了,谢谢楼主!

双子小乔 发表于 2012-7-31 17:01:52

好贴留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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