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中的工资计算
跟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是应发工资还是实发工资呢?
实发工资就是员工每月工资卡实际到账金额,即扣除个人所得税、个人缴纳的社保(部分到其个人账户)和住房公积金(全额到其个人账户)等。
我主张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但实际工作中是否按工资卡银行到账明细计算? 本帖最后由 宠着小猪 于 2012-6-5 10:16 编辑
应发!这还需要什么讨论!
说明楼主根本没看过《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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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知道是第几条?**** Hidden Message *****
回复下,{:5_201:}揭开小猪的面纱 也很想了解,现在遇到越来越多这方面的纠纷问题,赶紧要充电了.... 宠着小猪 发表于 2012-6-5 10:1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应发!这还需要什么讨论!
说明楼主根本没看过《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谢谢回复!这条我也看了!就是不知道实际劳动仲裁是不是都主张按应发工资计算?本来自己很确认的,都是被公司的财务总监纠结的。 金子。。。。 按应发工资算,无异议! 不能按银行到帐的工资计算 看看,学习 公司若想真心赔偿就会根据工资清册,负责任地核算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应发工资,若是想便宜行事呼拢劳动者自然用银行实发工资数字来得简单些且少负担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