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期女工怎么协调?
我公司有一女员工,之前是车间副主任,怀孕一个半月的时候,就以工作环境不好,要求换岗!后来经协商,将她调至我们公司的一个(品管中心)门市上班!但是我们要求她一切作息时间必须按照门市要求来!
但是,今天她找到我,说是要求享受我们这边的双休假期!而不是那边的一个月四天!!!!!
像这种,是属于不合理的要求吗?!
我已经怎么处理了?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该员工调岗后一个月仅休4天,属于延长劳动时间,她提出“双休”应该属于合理要求,人力资源部需与用人部门进行协商解决。 郭冷 发表于 2012-6-7 10:4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 ...
关键是我们当时在协商的时候明确告知她那边的作息时间了,她也同意了!可是她现在又来说这个事情!!!!! 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处理比较妥当,这是她应该享受的权利。{:soso_e100:} 这是他应享有的权利,你有没有他放弃此权利的书面证据??? 学习啦! 公司规定违背法律的,以法律为准。 该员工提出的要求合法,之前的承诺是不合法的。同意沙发的说法。 即使协商了也没有效力啊,因为不是法律特别规定的,一个月休息四天不合法啊,所以公司这个规定是无效的,那么当然她这个要求就合理的
同意楼上观点,有法可依按法实施,可以避免很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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