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受控制的鸟 发表于 2012-6-21 08:15:43

兼职一定存在劳动关系吗?

案例:
     2010年7月,王某以某纺织公司拖欠其2008年1月至2010年5月期间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某纺织公司支付其拖欠工资43000元,2008年1月至2010年5月期间双倍工资17000元。由于被申请人拒不到庭,仲裁庭进行了缺席开庭审理。在审理中,申请人提供了国税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申请人是被申请人单位的会计,负责申报涉税事项工作。同时申请人承认自己是被申请人的兼职会计,工作范围仅限于税务申报账目,未签订书面合同,口头约定每月工资800元;以前每月不定期去被申请人单位1-2次,2009年后,都是被申请人将财务资料送到申请人处做账,申请人不受被申请人单位规章制度约束;2010年5月,申请人联系不上被申请人,兼职工作因而终断;兼职期间,申请人一直在一印染公司上班,社会保险也在该单位缴纳。

本案聚焦:此案例的主要关键在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此案例转载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浙江版第一期。

wUzZel 发表于 2012-6-21 08:32:36

申请人有本职的情况下(印染公司工作,并且由印染公司缴纳社保费用) 我个人认为,申请人与某纺织厂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个人观点)

sawata 发表于 2012-6-21 10:27:06

这个我想了好长好长时间呦
我先把我的纠结点和疑问写一下吧,等待其他高人的解答
由于王某不受该纺织公司的规章制度约束,是否可以从这一点看说明他们不是劳动关系呢

小美妞佳蕙 发表于 2012-6-21 11:26:43

有没有工资条或书面协议啥的?有的话就有利些!

秋叶1983 发表于 2012-6-21 11:28:46

个人认为,此案为劳务关系,属于合同法范畴,不受劳动合同法约束,其不存在双倍工资赔付情况。但是口头约定每月800元工资,合约有效。纺织公司应该支付王某所欠工资。

我爱书 发表于 2012-6-21 12:03:31

劳动关系成立的要件: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法律特征)
1.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
2.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有偿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4.当事人之间具有特定的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遵守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领导、管理、安排;
5.接受用人单位的考勤、考核等。
从案例来看,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

发表于 1970-1-1 08:00:00

飘摇在都市 发表于 2012-6-25 09:48:17

属于劳务关系,应该有签订苏务协议,而不是劳动合同!所以就不存在所谓的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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