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因旷工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公司地处县级城市,工人的自我约束力度不是很够。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规程进行了培训。但是,有一点,令我们人力资源部非常头痛。有一部分人在离职的时候根本不会跟人力资源部提出辞职,而是采取旷工的方式,让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这样一方面增加了人力资源的工作难度,同时还出现了一些法律风险:问题一:按照《劳动合同法》,员工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旷工属不属于严重违反?
问题二:旷工多长时间属于严重违反?
问题三:原《职工奖惩条例》今年已经废止,不存在除名、开除、辞退等原来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称呼了,但是在原来的《条例》中规定,职工旷工15天以上属违反规章制度,可先予以教育,教育不听者可辞退。现在我是否可以规定7天的时间呢?
求助同行,谢谢请尽快回复,我正等急用!!! 问题一:看你们公司劳动纪律怎么界定,这个国家法律没有明确要求各个单位制定统一的劳动纪律,没有严格界定什么是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所以最终取决权在你们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规定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但在你公司规章制度中要明确规定什么样的矿工是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
问题二:所以问题二就看你们单位规章制度怎么制定,当然你们的规章制度国家虽然没有统一要求,但是也不能违背常规,根据单位性质,因地因人制宜,总之有利于单位的可持续发展。
问题三:现在劳动合同法中明确了不能出现:除名、开除等字样了,所以在劳动合同中就不要再出现:除名、开出等字样了。 问题一,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的行为,要看你在公司制度中的规定,如果你把旷工列在其中,那他就是严重违反公司行为,当然公司制度的制定要符合法律规定;
问题二,关于这个问题,重要的还是公司的规定;
问题三,个人认为可以,重要的还是制度制定的合法性。
无论公司制度的规定如何,要注意收集职工违反公司规定的证据。。 首先,公司的管理制度确要明确旷工几天属于严重违纪。然后根据《劳动合同法》中的39条第二款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了,我公司一般情况下是试用期连续三天,非试用期五天 前面的同仁回答基本是清晰的,俺就过来溜达打酱油滴! 谢谢伙计们的精彩回复! 1、旷工属于或者不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这个国家并无明文规定,是企业可以在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内容。
2、旷工多长时间属于严重违反,国家也无规定,各个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制订,当然也须符合一般常理,总不至于说旷工一天就属于严重违反。
3、规定7天,一点问题也没有,我们公司就规定3天,碰到劳动仲裁一点问题都没有。当然你们单位在制订这类规章制度的时候,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另外,有点要注意,就是旷工7天导致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合同在具体执行的时候要把握好7天的概念,这个7天应该是当事员工的工作日,不应包含劳动者的休息日,否则,很有可能导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经废止,现在就只能说是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说法了。
{:5_257:}我公司也存在类似情况 我公司的做法是:
1、旷工一个月内连续三天或累计三天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可劝退(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规章制度中有明确,制度必须经合法的民主程序。
2、员工入职培训时对已了解的规章制度(包括请假制度)应签字确认。
3、员工出现旷工时必须有所在部门提醒本人。旷工满三天的可发函(双挂号信)告知,限期前来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以自动离职处理。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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