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吗?
公司有一员工于今年6月4日提出辞职,所在单位在6月14日让其办理离职手续。这种情况用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吗?我们单位在浙江杭州市,打了劳动部门的咨询热线12333,问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说不属于违法解除,又问了所在区的劳动局的,也说不是,最后问了区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一个仲裁员,说单位这么做有问题,但他不能再多说了,请问有没有哪条法律法规对此有界定,有这种判例吗,最好是浙江杭州的。谢谢! 不违法的。员工辞职,需要让其写辞职报告,让他走得越快越好(如没有利用价值的话)。 是不是试用期内离职, 楼上问的好“但他不能再多说了” 让我想起了 这事不能说太细 希望能得到权威答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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