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劳动合同的时候,老板要求签署一个附件要求
签署劳动合同的时候,老板要求签署一个附件要求合同期内不能离职,要是离职的话赔偿单位3个月工资,但是单位要是辞退我,就会额外给我三个月工资,请问这种情况合法吗?受法律保护吗?1、请说清楚,是几年?是什么行业背景?行业发展如何?
2、这样的合同基本属于无效合同。 值得商榷,楼主的案例有违背劳动法规!除非是竞业限制之类的附属。 考虑太多,什么也别干了! 该合同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定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属于无效条款,辞职权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无权以私下约定的方式排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这样的条款都是合法的,那么在劳动合同书上写“工伤自负”岂不也合法? 学习了! 附件的内容违反了劳动法,应属无效,签了也没什么。 无效的 吓唬外行人呢 这种附件签署了是不能约束你的,本身就是违背劳动合同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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