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擅自离职
我公司某员工从6月22日起开始旷工,旷工三天的时候是部门主管曾打电话给员工本人,但某员工的电话一直打不通或无人接听,在打了很多个电话之后员工接听电话 ,并说不来上班,面对此种情况,该如何处理?注:他的入职时间为2012.2月,已签定劳动合同。但未购买社保。 我们单位规定,连续旷工3天就算作自动离职,自动离职暂不发放工资,等其来单位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后,再按照旷工3天结算工资! 我们单位的规定是旷工3天按自动离职算,员工自愿放弃工资和一切福利费用,但是培训费要退还。 也有曠職15天視自动离职,同時沒有工資發。{:5_252:} 公司如果有相关的规定,就按照规定办,如旷工三天算是自动离职。前提是在员工入职的时候 已经有过制度方面的培训或是有员工手册发给该员工,并且该员工已经签字领取了,有证据证明该员工知道本制度。然后电话联系该员工本人、家属、亲戚,入职的时候应该都有填写过入职表的,如果还是联系不上,可以通过快递给员工发通知,只要是本人或是家属签收,就说明已经知晓了(地址就按照身份证上的就可以),联系本人来办理离职,才算是真正的离职了。
但是有一点有点担心,员工2月入职,到6月都没有投保险,存在风险啊,如果员工 要求双倍的工资…… 第一确认制度中有旷工跟离职之间的制度规定,并确认员工已签收
第二如果确实联系不上,可以发催促到岗通知书,寄送合同约定的邮寄地址,当然这个合同或者员工登记表先前要约定好.
第三通知后,仍不到岗的,可以寄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同二的方式),注意必须是EMS件,并保留好寄送单据及单号,以及寄送内容一份存档. 6楼大虾的回答,比较合法,比较规范! 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6楼的做法是对的,而且是一定要做的,有的企业认为规定了自动离职就可以高枕无忧了,以为拖过一年的劳动仲裁时效就可以,其实不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所以,如果单位没有送达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手续,那么劳动关系将长期存在,假设该员工患病,用人单位就需为此承担医疗期的责任。 {:5_248:}好好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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