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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工资是指未签劳动合同起一年内,劳动合同签订期为一个月。 二楼的说得很好啊,学习 学习了。 学习了~二三楼都回答得很详细啊~ 1、
1.1 未买社会保险,员工可以要求B公司按照员工实际工资总额补缴2005年1月至2010年5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如无法补缴可以要求将B公司将因未缴社会保险造成的损失,折算为现金补偿给员工。
1.2 未签劳动合同,可以要求B公司支付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期间的双倍工资,即加付11个月的工资。但已经过了一年的仲裁时效期。
1.3 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无法证明是员工的过错,则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以2008年1月1日为界限,2005年1月至2008年1月1日,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逾期不支付还应当加付相当于经济补偿金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2008年1月至2010年5月,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相当于经济补偿金两倍的赔偿金。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如能证明是该员工的错,且公司的相关规定内明确规定了该错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则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当然该规定是按照民主的程序颁布执行的。
1.4 月工资是该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 合同上的私章不能代替签字。
3、 入职证明,有证据证明入职证明由用人单位掌握的,法院可以强制要求B公司提供。
学习了……{:5_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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