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新民 发表于 2012-7-16 01:13:46

用人单位不续签合同是否合法

   本人是2005年8月开始跟用人单位签下的劳动合同书每次都是一年期限,一直签到2010年12月31日(双方都以劳动合同签署)。2011年1月1日本人跟用人单位签署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其中本合同劳动合同期限:本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自2011年1月1日至法定的或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但用人单位未做任何协商在2012年1月1日自签下一份半年劳动合同自2012年6月31为止〈随意更改合同期限和变更是不是需要书面正面才具有法律效力〉。,其不续签合同未提前30天书面告知。2012年7月7日突然发出公告不续签。本人2012年7月1日-2012年7月6日未续签还是正常上班。
  希望对本人现在情况应该怎么做受到合理对待,是否本人对用人单位提出合理赔偿。有的话请详细说明谢谢。是依据什么那条,我要写申请仲裁不知道怎么写

gyasaka 发表于 2012-7-16 08:38:53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您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即2008年8月)就应当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且根据您的描述并未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否则就是违法解除。您可以选择继续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并给予违法解除期间的工资,或者不再继续劳动合同并获得补偿。

wh343766761 发表于 2012-7-16 11:09:38

要不要考虑下,08年1.1之前不受08版的劳动合同法约束这个问题呢?
08年-2010年之前的都是一年一签,这是签订了2次;11年开始签订无固定期限这是正常的。
公司单方面修改劳动合同期限,这是不合法的。可以投诉公司违法解除合同。
相关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实施条例》《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用人单位不续签合同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