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满后员工坚持要做原岗位工作
公司有个员工患癌症医疗期已满,他本人还是要求做原来的工作,部门负责人考虑到他的身体状况,认为不适合,但是他本人要求做原来的工作,公司应该怎么做?1、是让他出具一份医院的证明,证明他能继续从事原工作,还是医院没这个权限
2、合同到期公司与他终止合同(2012.12.31到期),公司需要支付的补偿金除了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外,还有哪些?? 1、公司有权以身体健康状况为由,调动其工作岗位,因其患癌症可能会危及其他同事的健康安全;
2、合同到期公司如果没有意愿与之继续续约,公司可以提前1月书面通知其本人,告知公司的决定。至于经济补偿我认为除正常的经济补偿外没有其他。 1、如原岗位有相应的任职资格要求且该员工不符合的,那么单位有权另行安排工作;如果原岗位有绩效考核标准,既然员工坚持要到原岗位,也可以给予尝试,如不能达到正常的绩效考核标准,那么单位就有权另行安排工作了,但重要的是要保留相关证据来证明调岗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2、案例中说规定的医疗期满,那么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来解除劳动合同,可以选择提前一个月通知加经济补偿,也可以选择支付一个月工资加经济补偿。所以,并不需要等到劳动合同到期。
3、不知道该员工的情况是否符合退职或退休的标准,如符合,象癌症这种病,一般可以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就可以享受退职或退休的待遇。
4、从人性化的角度来讲,贵公司还可以考虑通过工会为其争取一些利益,有肯定是有的,具体要咨询你们当地的工会组织。 应该再给予其十二个月工资水平的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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