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顺延至哺乳期结束终止,防患于未然,从8月1日后至哺乳期结束期间还是要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到前期30天通 ...
嗯嗯,谢谢哦!!! 合同自然延续到哺乳期结束即可终止合同,避免风险顺延的最好是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记得之前安爸还是谁说过,可以给员工书面通知,说明:“因其存在着法定的延续事由(孕期、产期、哺乳期),本劳动合同自动顺延至哺乳期满。”
之后顺延到期前注意做好终止通知和准备即可 顺延到哺乳期结束,最好签一份合同,免得有争议 好的,好的,非常感谢各位!!!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所以,我认为没有必要重新签一份协议,只要书面发一份通知就行,通知说明合同续延至某某时间终止,且公司不再续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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