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合同过期27天。现在要通告今天不签就要视我为放弃
2009年4月到2010年4月 签署一次合同2010年4月到2010年6月30日 签署一次合同(工资变更)
2010年6月30日到2011年6月30日 签署一次合同(工资变更)、
2011年6月30日到2012年6月30日签署一次合同(工资变更,附加了一个职位,翻译兼副总经理助理)
基本都是一年一签合同。
到了今年7月份 合同仍然没有给我们。直到7月24号才把合同给我们。
今年2月份公司无端的把扣了我900块的福利(去年签署合同的时候口头跟公司要了每个月30个小时加班来来满足我当时所想要的工资,公司同意了。从2010年开始公司以加班的方式给我加了工资,直到今年2月份突然说,公司当时想错了,所以要剥夺我加班的权利)
我去年月收入税后(保险+税)4000-加班后. 可现在给我的这个合同税后才3500.于是我与公司有争议。但今天老板叫人事通告,如果今天不签合同就视我为放弃合同,不予给我任何补偿。
请问,这种情况我该如何?续签这种定期合同 ,还是公司要赔偿我? 我如果要求这次合同签署无固定期限合同是否合理?公司如果不答应怎么办?
无固定期限合同 每年也有工资涨幅吧?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工资是否每年都有涨幅,这要根据公司的薪酬制度来,与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没有关系。
《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下列情形发生,再续订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也不是“终身制”的,在法律规定的条件或是双方协商约定的条件出现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
简而言之:劳动合同期满,维持或提高条件,劳动者不愿续订,无需支付;劳动合同期满,单位不续订;或减低条件,劳动者不愿续订,需支付。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不了解贵公司实际情况,只能给些条款参考。
工资福利,每个公司都有自己的薪酬制度,你在公司也是老员工了,应该了解的。 away525 发表于 2012-7-27 10:3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 ...
去年跟公司签订合同的时候 我提出每个月给我30个小时加班的福利。公司答应了。(因为工资涨幅过大某些人会有意见,所以我提出加班来弥补我想要的工资)。直到今年2月份突然改口说 当时公司想错了,不能给我加班。
然后到了今年签署合同(6月30日到期),7月24日才把合同给我,我要与公司协商,公司连协商都没有,今天我要协商我工资问题,老板直接叫人事部发通告,说今天不签署合同就当自动弃权。
我不知道公司口头答应的福利算不算工资一部分(2010年开始到今年2月份我工资单上都有加班工资,) subway_jj 发表于 2012-7-27 10:3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工资是否每年都有涨幅,这要根据公司的薪酬制度来,与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没有关系。
《劳动合同法》规 ...
那我这种现象是属于减低条件?(合同里是没有,口头答应)我的工资单记录可以说明我从去年7月分到今年2月份每个月有30小时加班记录。 这30个小时的加班费,是确有加班事实,还只是加班的名义实则是工资的一部分?公司有无明确的薪酬制度?假如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原则上你上一次合同上是什么工资(一般没有特别说明都是税前),这一次只要公司维持原来的工资,就不算降低条件(不管个税征税条件的变化,不管税后是否降低)。但是,无固定期限你可以争取。
兄弟 我看你已经是无固定期合同了啊? 我看了半天也没看明白,你第一次合同是2009年4月至2010年4月,而后的全是变更的劳动合同是吗,没有续签劳动合同?如果前几次都是连变更带续签的话也早超过了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了,你有权要求公司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在公司相当想要给你降工资是吧,你完全可不签,不同意啊.没协商一致怎么签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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