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试用期员工离职
《劳动法》第3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劳动合同法》第37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试用期员工的离职,具体应以上面哪个为准呢?以上完全是两种确定的条款,请家人帮我分析一下。
以《劳动合同法》为准。劳动合同法实施的时间比劳动法要晚。 楼上正解 2009年修订的《劳动法》中~最后有一点说明:《劳动合同法》已于2008年1月1日实行,如有冲突的地方,以《劳动合同法》为准。 当然以劳动合同法为准 劳动合同法 {:soso_e106:}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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