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纠纷预防
各位专家,求教一个问题。我司有一员工,2003年8月入职,签订了五年合同,2008年到期后又续签了三年,2011年到期后又续签了一年,今年7月底合同期满。该员工自2010年开始因尿毒症长期休病假至今,无法上班。合同到期后我司决定与其终止合同,并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后咨询区仲裁部门,答复说此类情形公司不应与其终止,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请问:我司能否与其终止劳动合同? 不能的,他已经签了两次的固定期限合同,所以应该和他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 2011年续签合同是怎么签的呢,提到医疗期了吗 不能终止,应该可以按医疗期满解除吧。。。。。。迷糊中 不能,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从以上两条来看,在连续二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第三次开始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有条件的,并不是无条件签订。该员工长期病休,无法提供劳动,明显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所以,劳动仲裁部门的话并不是无可挑剔的,也有可能会出错,不能盲目相信,劳动仲裁委裁决的案子法院改判的案子也很多。 ycdbkun 发表于 2012-8-2 11:0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 ...
正解。观念与你相同 可以协商啊!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上来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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