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人员合同解除问题
现想与一个十级工伤员工(新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前发生和认定的工伤)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最新《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向劳动局咨询却被告知,因为工伤发生在原工伤保险条例生效期间,根据原条例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
不知道是否正确,请各位指点指点,多谢!
可以向当地社保局工伤处再确认一下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已完成工伤认定的,看来是应该按老的执行 同意楼上的,而且劳动局你已经咨询过了,也是同样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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