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计算法是否合理?
我在一家大型旅游企业担任英语培训专员工作,因员工白天上班,我不得不在晚上培训,但白天我仍然从8:30上班到下午5:30,中午休息两个小时,每周休息一天,有一天的加班费计算在浮动工资里面,但合同中没有写明,全公司人都按照这个时间计算,合同中写明每周上班不得少于42小时。现在新来了一个培训经理,他说我晚上加班(从晚上7:30到9:30,每周加班四天)按实际上课时间来补休,每周加休一天,连备教案、走路都不算,请问这样合理吗?RE:这种计算法是否合理?
你每日、每周的加班时间在劳动法规定的合理范围内,而且公司已经给与补休,在这一点上你公司并末违法,但你们的劳动合同在规定每周上班时间不得少于42小时的同时也应规定每周上班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我个人认为备教案的时间应该计算在加班时间内,走路的时间计算不计算要看具体情况才能决定。RE:这种计算法是否合理?
同意安然如斯的意见,备教案是可以算加班时间,但是完全可以在白天进行,除非是兼职.走路的时间应该不算,不管你走多远的路.如果单位规定的8:30是从家里出发的时间,而不是应到单位的上班时间,那有些人会晚到2个小时......
RE:这种计算法是否合理?
前面两位斑竹,我估计作者的意思认为加班时间是否能够双倍补修?我也有一个疑问,从上午8:30到下午5:30工作,中间休息两个小时算不算在日工作时间内?RE:这种计算法是否合理?
我怎么觉得这个新来经理还算是讲道理的?我估计他认为你每天加班2小时,一周加班8小时,所以你可以多休一天。
但你公司 的合同中不得少于42小时明显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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