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谈劳动法:可以与员工保密或竞业限制义务么?
本帖最后由 小妮子--Grace 于 2012-8-10 21:42 编辑律师谈劳动法:可以与员工保密或竞业限制义务么?
【案例】
张某2008年1月入职HK电子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二年内不得在生产同类型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者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在竞业限制期间,HK电子公司每月向张某支付1500元的经济补偿金。如张某违反,则赔偿公司相应的赔偿金。
2011年1月,张某在合同期满后,没有续签劳动合同,双方解除劳动合同。HK电子公司按照约定每月向王某支付1500元的补偿金。
2011年8月,张某到与电子公司有竞争关系的XM电子公司就职。很快,HK电子公司发现了王某到XM电子公司任职事宜。为此,电子公司于2011年12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以王某违反保密及竞业限制义务为由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
【律师分析】
这是一起因劳动者违反保密及竞业限制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根据我国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保密义务,即劳动者有义务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的秘密。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除上述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外,我国劳动法律规范还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因此,如果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义务,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本案中,HK电子公司与谢某的签订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保密及竞业限制义务,谢某应当有义务保守HK公司的商业秘密及履行竞业限制义务,HK公司也应有义务支付谢某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解除后,HK公司履行了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而谢某却违反约定,到HK公司的竞争对手XM公司工作,并泄露了HK公司的商业秘密。因此,谢某的行为既违反保密义务,也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构成了违约。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HK公司的诉求。
【法条】
《劳动法》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HR应对】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与劳动者约定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义务以及相关违约金。如果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义务,则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内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则劳动者可以不用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谢谢分享 是的 这个没问题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