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泉spring 发表于 2012-8-18 16:35:29

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前几天遇到的,提醒下大家!)

前几天,遇到而这样一个问题:

一员工,我司上海公司的,在8月12号这一天合同到期,她于7月10号发了封邮件,要求续签合同。

原合同是三年,2009年8月11日-2012年8月11日

收到邮件后,领导们决定不再与其续签合同,并邮件告知对方!

随之问题来了,对方要求了经济赔偿金。

我们认为不合理,该合同为正常到期终止,而不是公司违法解除或违法终止,不可能给赔偿金的,只会给补偿金。

问题的关键就在这了。背景是,该员工这份三年期的原合同,是她与公司签署的第3份固定期限合同(第一份是2007年签的)。

给大家发下这方面的内容提醒下大家,提前做好预防及应对:

应订未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处理
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其订立 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1) 14 号)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 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其中, “原劳动合同确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包 括书面合同方式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和以事实劳动关系方式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mhl0120 发表于 2012-8-18 16:54:10

首先员工要求续签,而企业不同意续签,合同到期也是要经济补偿金的,其次,已经连续签了两次固定期限合同,现合同到期员工只要提出签订无固定合同,公司就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得擅自终止。

31号 发表于 2012-8-18 20:47:07

08年以后签定两次固定合同,合同到期仍然是可以终止合同的 ,上海的实践是这样的。
只需要支付08年以后的经济补偿金就可以了

凌寒02 发表于 2012-8-20 14:15:43

学习了,以后会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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