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条件:该员工签了竞业禁止,也在同时接受原单位的补偿金,且在竞业期内
结果:您公司与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就应该知悉其这样的情况,若您公司与其原单位为同一行业领域,则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一定的法律风险。若其原单位追究劳动者本人的经济责任,也会同时连带追究您公司的责任的。
2、条件:该员工签了竞业禁止,接受原单位的补偿金,但已经过了竞业期的
结果:您公司与劳动者原单位不存在竞争关系、不在同一领域,且劳动者已过竞业期或者在您公司就职阶段竞业期结束,则你公司能幸免于难,不受什么直接的法律追究。
其他的条件和情况发生,结果还是有所不同,建议同仁了解该员工的竞业协议内容,熟悉法律规定,留好证据相关资料,以防万一。 路过,学习了。。。谢谢! 这个还是有一定风险的 安童 发表于 2012-8-22 14:1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个要视具体情况分析:
1、条件:该员工签了竞业禁止,也在同时接受原单位的补偿金,且在竞业期内
结果: ...
您说的第一点,我是比较赞同的。我目前是苦于寻找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即:像第一条所说的,我公司要录用,会负连带责任。 学习了 呵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竞业限制一般是公司与离职者之间对在职期间资源保密延迟的一种行为,也就是说新公司要确定你们招用这样的员工能不能从他身上找到自己的需求点,一般是对离职者再就业从业行为进行规范,你们要看看没有这样行为的人能不能为你们所用。风险上一般是对离职者的要求,如果不涉及到研发产权这种大问题上的纠纷,客户资源等这些一般性问题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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