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cdbkun 发表于 2012-10-19 08:19:40

那就需要你在设计入职登记表的时候,有关于员工方邮寄送达地址的约定。

liqiao1015 发表于 2012-10-19 09:46:48

只要你可以说明你是按照员工信息登记表上的邮递地址送达被退回的就超过15天就视为已送达,并且保留退单,及在公司内公示!(是15天吧?记不太清了)

jolo 发表于 2013-1-19 10:52:55

假如联系不到本人,采用如下方式比较有效
1、快件的方式寄过去,地址按照身份证的地址寄出去,一定要保留存单
2、电话联系(自动录音),通知回公司办理手续
3、采用登报的方式

福气老高 发表于 2013-1-27 10:22:44

情况1:公司有明文规定的:公司规定的旷工达XX日则视为自动离职(即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此条文在劳动法上支持吗?
视为自动离职(即员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既然是员工解除,用人单位就不要再发解除通知了。

yazhi999 发表于 2013-1-27 12:12:56

plfuq123 发表于 2012-9-2 13:2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情况1:公司有明文规定的:公司规定的旷工达XX日则视为自动离职(即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此条文在劳动法 ...

说的很清楚了,也很专业。楼主采纳即可!

champagne 发表于 2013-1-31 12:49:29

jolo 发表于 2013-1-19 10:5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假如联系不到本人,采用如下方式比较有效
1、快件的方式寄过去,地址按照身份证的地址寄出去,一定要保留存 ...

1、寄EMS或挂号信比较可靠,地址的话就采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通讯送达地址,所以签合同的时候要注意不能让员工签公司、宿舍地址,并在劳动合同附加条款中注明该地址属于有效通讯送达地址,如公司发出通知视为送达
2、电话联系是可以,不过很多人都不接听电话,法律效力没有寄ems和挂号信强
3、如邮件被退回或拒收,只能采用登报的方式,在劳动报刊登即可,一个声明也就2、300块钱

haotian018 发表于 2013-4-12 09:53:30

公司应有明确的制度

jayhang 发表于 2013-4-12 10:46:36

“自动离职”的,可视为员工单方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但为稳妥起见,公司还是应当尽告知义务的(意思是说,不是我通知你我要解除你劳动关系,而是我已收悉你要跟我解除劳动关系这个事实。
保险一点的通知方式:
1、帖公示栏,照片拍下来,日期在相机随便调;
2、内网、OA发布(如果劳动合同有约定该方式双方认同的话,效力还是蛮强的);
3、EMS(封面注意写上违反员工制度XXX条,或者,关键字眼:解除劳动关系“等等),地点你别管他,照劳动合同上约定的地址及联系方式发去,收不收得到不是你的责任,除非你们有令约定其他地址联系方式!
4、人力资源部应该是至少有一台录音电话的!

我是波波 发表于 2013-4-12 11:44:53

看看,学习一下

梦回云门 发表于 2013-4-20 14:23:23

ycdbkun 发表于 2012-9-7 13:2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还是我来回答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 (二)因 ...

法院的那个案例你还有么?我最近在做这方面的案例收集,很需要,如有的话,能否提供呢?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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