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个女员工产假的问题
背景:公司现阶段重新修改相关制度,其中休假制度中有如下一条规定: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产假90天。于是本人将享受正常产假90天 改为 享受正常产检98天,但是领导要求找到相关规定的出处,本人查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此规定没有明确说明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应该如何休假。。。。
所以想请教一下各位,现在应该是怎么休??能给出相关规定的出处那就万分感谢了~~~
先谢谢大家!
你说的28周以上终止妊娠是什么意思?是正常生产还是流产,正常生产的话肯定是按正常的产假天数休就可以了呀!
流产的话,就按规定的给予流产休假就好了。 妊娠是母体承受胎儿在其体内发育成长的过程。妊娠期间的妇女称为孕妇﹐初次怀孕的妇女称初孕妇﹐分娩过1次的称初产妇﹐怀孕2次或2次以上的称经产妇。卵子受精为妊娠的开始﹐胎儿及其附属物即胎盘﹑胎膜自母体内排出是妊娠的终止。
所以,分情況了。 这个你去看看生育保险有关知识,可以解决 要看看,法律要求有没有明确规定符合你说提出的那个条例呀 非常谢谢大家!按照2L的说法 是不是可以理解为两种情况:1.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但是是生产导致终止的。。。所以可以享受正常产假98天。2.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是流产导致的,而非生产。。。2L所说。。按规定休假。。。是啥假呢 应该休多少天?? 关于你标明的那一条我也没有找到呢
终止妊娠和流产还不是一个概念? 找两条:国家的计划生育法规+省级的计划生育法规(各省市不一样)。
HR领导就是要到依据才好跟老总讲呀。
至于细节条款目的:是不是怀孕7个月以上才能休,而不2个月~?
国务院法制办2011年11月21日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就此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主要有以下的规定: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规定,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第七条第一款)。
另外的两条重大改变是:参照原劳动部有关规章,细化了流产假期,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6周的产假(第七条第二款);
为了与《社会保险法》相衔接,参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第八条)。
最新消息: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产假待遇。自2012年4月28日开始施行! 不要钻牛角尖
终止妊娠不管是主动流产、被动流产、还是引产,不管是头胎还是二胎,不管是计划生育内还是计划生育外,都属于流产的范畴,适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