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解除书签完后
一个真实案例,企业财务人员与企业签订解除书,于2012年7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各持一份。但到目前为止,该员工仍未与公司交接完工作,而且以特定理由威胁公司多要钱,而公司因为他未与公司交接完工作也未将经济补偿金给他。我想问一下,现在这种状况,公司以未交接完工作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这种做法是否合法?本帖最后由 plfuq123 于 2012-9-2 09:28 编辑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根据以上规定,“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办结”即交接完毕,所以,你们“公司以未交接完工作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这种做法”是合法的。
当然,如何判断工作交接是否完毕,需要双方确认。
完全同意楼上意见,但如果你们扣发的是工资就是违法。 谢谢楼上二位的意见,我们没有扣发工资,只是没有给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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