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劳动争议处理与不做劳动争议处理有何区别
请教大家一个问题:作劳动争议处理与不作劳动争议处理有何区别比如:
1、《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诉讼实务座谈会纪要》(2010年3月9日)
四、 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高温津贴产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12.下列争议,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发放高温津贴产生的争议; 作为劳动争议处理,意思就是劳动仲裁和法院可以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立案审理并裁决。
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意思就是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起诉了,法院以员工的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予以驳回。或者劳动者申请仲裁,仲裁部门不予以立案。
实践中,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认识上是有争议的,比如:之前,深圳对于高温津贴,如果员工申请仲裁的,仲裁立案了,一般会以该请求不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予以驳回。之所以这么认识,是因为,有些事情是可以由别的行政机关处理的,不需要劳动仲裁或法院处理,比如,高温津贴,劳动者可以直接向劳动监察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处理。比如:社保,劳动者可以直接向社保局投诉,由社保部门处理。比如:住房公积金等等。
但是,根据最新的处理精神,现在在深圳,高温津贴也属于劳动案件了。
再比如:在南京,年休假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但在其他很多地区,这个都是作为劳动案件审理的。 知女123 发表于 2012-9-3 10:1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作为劳动争议处理,意思就是劳动仲裁和法院可以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立案审理并裁决。
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意思 ...
谢谢知女的详细解答。我差不多明白了是怎么回事。
比如,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虽然劳动仲裁和法院不管此事,但还是有相关的职能部门或机构负责管理。
但我还想问一下,作为劳动争议处理由劳动仲裁或法院管,与不作为劳动争议由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或机构负责管理,产生的后果,对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的解除等其他方面是否会产生影响?还是由任何一方管理后,只是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高温津贴就完事,而不产生其他后果? 劳动合同的解除要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跟高温津贴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无关。
比如:社保,目前,按照广东最新的意见,也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由社保部门处理,以前的意见是:如果从没买过的,劳动仲裁可以作为争议案件审理,但法院不作为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受礼。
但是,即使社保不是劳动争议案件,单位未给员工依法买社保的,员工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这是因为劳动合同法有规定。
而反过来,高温津贴、年休假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单位,单位未给员工发高温津贴及未休年假工资的,员工不能据此要求解除合同,这个,依据的还是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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