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无效,怎么办?
例:叶某原是北京某服装公司会计,双方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叶某发现其中有一项条款规定合同期间不能怀孕生孩子,若违反,则意味着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将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叶某因新婚没有生孩子的打算,所以没有多想便在合同上签了字。合同履行了14个月以后,叶某春节放假回来发现自己已怀孕,虽然属于意外怀孕,但是和老公商量后决定生下这个孩子。公司得知实情后,将与叶某解除劳动合同的通告贴在了公司公告栏上。通告中载明:叶某违反劳动合同规定,在合同期间怀孕,故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叶某认为是否怀孕生孩子是自己的正当权利,公司无权干涉,并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仲裁委员会认为:劳动合同中规定员工在合同期间不能怀孕的条款侵犯了员工的人身权利,属于无效条款;公司作出与叶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缺乏法律依据,是无效的,应予以撤销,并允许叶某在公司继续工作。解:本案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如果劳动合同中部分条款有无效事由,且该部分内容与合同的其他部分具有可分性,该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履行的,则合同的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本案中,服装公司与叶某的劳动合同中“不得怀孕”的条款侵犯了人身权利,违背了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条款。但该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叶某和服装公司履行岗位、报酬等部分的约定,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定该条款无效,依据该条款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因此也无效,而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操作提示:1)企业制定劳动合同时,一定要依据《劳动合同法》,要确保劳动合同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从而避免出现无效条款。2)部分条款无效时,企业不能因此免除有效条款所规定的义务,只能删除或更改无效条款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3)劳动合同出现部分无效时,如果无效的部分是有关劳动条件的,企业可以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对此领域进行规定——根据相关法律,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可以成为审理劳动案件的依据。来源于《劳动法U问易顾问软件》——北京易中创业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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