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到底有用没有
本帖最后由 wxthuzhou 于 2012-10-8 17:07 编辑没有人同情的
说这句话可以看出你的无奈与无聊! 额。。。。楼主怎么会突然产生这样的想法= =! 劳动法必须有用。没有这个法律,那国家该根据什么来评判谁对谁错。没有了法律的强制性,那我估计企业的生产经营就是一锅粥了。 蟹蓝 发表于 2012-10-9 17:0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劳动法必须有用。没有这个法律,那国家该根据什么来评判谁对谁错。没有了法律的强制性,那我估计企业的生产 ...
我新进一家单位,现在第四个月了,才说给我签合同,我本来是要去告的,先电话咨询了我们当地的劳动仲裁,人家跟我说,三个月后签也正常的,这个有弹性的,不违法,本来想靠法的,结果这么一说,我就被签合同了,那么这个难道不是仲裁院的错吗,虽然也许我自己有点优柔寡断了,但是我是劳动者,我只有这点法律常识,那个所谓的有弹性的说法,我实在接受不了 山村牧童 发表于 2012-10-8 20:5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说这句话可以看出你的无奈与无聊!
真的是无奈,不然我都不想说了 wxthuzhou 发表于 2012-10-10 09:5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新进一家单位,现在第四个月了,才说给我签合同,我本来是要去告的,先电话咨询了我们当地的劳动仲裁, ...
刚网上查了一下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如果这个公司比较好,有发展潜力,这个方面你可以稍微放宽点;如果各方面都不满意的话,可以依法追究他们的责任没商量
蟹蓝 发表于 2012-10-10 10:0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刚网上查了一下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 ...
现在我都签好了,说什么都晚了,而且他上面的订立日期就是我入职那天,但是我前天才被签的,还是下班后,硬拉我签,现在想想自己真后悔的,没办法了 wxthuzhou 发表于 2012-10-10 10:1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现在我都签好了,说什么都晚了,而且他上面的订立日期就是我入职那天,但是我前天才被签的,还是下班后, ...
那就只能这样了先... 你说的情况很正常,也很常见
不同的地方执行的力度不一样
如同大家经常讲解的公平,什么是公平,为什么那么多不公平,讲不清楚
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