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帮个忙,有个问题想请教下
本帖最后由 静静的守候 于 2012-10-8 20:44 编辑本人有个问题想请教下大家,是这样的,我有个朋友,他在一家公司上班了四个月后公司才跟他签合同,面试时说好是一个月后转正,第一个月月薪是2000元。次月转正后说是给2500元,但实际没有这么操作。合同签三年,试用期是3个月,但是合同是在第四个月末的时候拿来给她签(之前我朋友向单位提出来签合同但公司总是找借口拖时间)。她打电话给仲裁院问合同在三个月后签合同符合劳动法吗,仲裁院回答说是公司在三个月后签合同也是合法的。请教下仲裁院这回答是按照法律的哪条?
我记得是员工入职一个月以内就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的,而且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这三个月,是可以向企业索取双倍工资的,但是你必须有证据证明这三个月是与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比如说考勤记录。
如果入职一个月内不签合同,需要支付员工双倍工资。当然前提是她还想在那继续工作的话,就没必要折腾了 ,也许单位真的是有各方面的问题导致短时间内签不了。对于当时约定的待遇若没实现的话肯定是不合理的,但最好是有一些正式的聘用函之类的能证明,后来签定的合同是不是如约定的所签也是一个问题 现实 和 理论的 矛盾,无奈,要是想在单位继续干,诉诸法律后估计就悬了,不去争取吧感觉郁闷,先衡量一下 仲裁哪个人回答的,简直是胡扯。
入职一个月内,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要求给予经济补偿金,也可以默认为双方已经成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仲裁院回答说是公司在三个月后签合同也是合法的。
这是什么仲裁院啊,法盲一个! 如果不想干,就促裁吧 这个仲裁员在忽悠你,别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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