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案例探讨二
本帖最后由 钻石糖 于 2012-10-17 10:12 编辑案例二
2005年3月,A公司诉张某在合同期内接受公司的培训后不辞而别,并带走技术资料,要求张某赔偿培训费和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并退还相关技术资料。经查,2004年8月,张某被A公司聘用,双方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6个月;若乙方(劳动者)被甲方(用人单位)送外学习培训必须安心在甲方工作,乙方若擅自违约应赔偿培训费,并不得出卖、转让甲方技术资料,且应保密。”合同签订后,公司因生产需要,送张某到上海学习技术,回来后在车间从事管理与技术工作。但合同履行5个月后,张某受某市同行公司高薪诱惑,不辞而别,尔后声称:试用期内有权解除合同;学习培训获得的技术资料是自己劳动所得。张某行为给公司造成培训费及经济损失3万元,企业经过多次协商无效,遂申诉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1)A公司与张某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的试用期是否合法?为什么?(2)A公司与张某能否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有关于培训、保密、出卖和转让资料等事项?(3)仲裁委员会应该如何处理本案? 五年劳动合同,六个月试用期合法。
劳动合同里面可以约定关于培训、保密、出卖和转让资料等事项,但应该另外就培训及保密签订协议,明确培训后服务期限及违约的赔偿问题,保密的范围及泄密的相应处罚等。
仲裁会认为张某违反劳动合同相关规定,但是赔偿额则需要公司提供相应的证据说明。
个人意见,欢迎讨论 支持楼上意见! 1.五年劳动合同试用期六个,合法;
2.培训协议有效;
3.试用期内可以提出离职,但必须承担培训协议中责任,并依法正常办离职手续。否则仲裁将会依培训协议中的合法条款追究责任。 遇到这样的员工,公司也真是。。。。 感谢真诚的分享 1、合法。04 05年劳动合同法还没出来,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
2、培训约定无效----劳办发264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中规定,用人单位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保密等约定有效,但不完善---应当专门签订保密协议,协议中明确注明保密的事项、内容和时间等~~
3、培训费就别想拿回了,即是能拿得出实际证明,至于保密、出卖这一项,公司也拿不出实际的损失依据和数据...别想了~~ 员工一定是有错的了,公司的损失因法规等原因看来是不可能拿回的了 {:5_252:}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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