钻石糖 发表于 2012-10-17 10:10:23

劳动关系案例探讨三

案例三
冯某1992年6月与某机电集团公司签订了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1994年5月以来,冯某经常不到公司上班,同几个朋友做服装生意。由于这段时间生产经营不好,职工劳动量不饱和,公司对冯某的问题没有追究。1995年3月以后,该公司通过改革经营管理方式,生产形势开始好转,生产任务紧张,冯某再次请事假时,公司不予批准。冯某与公司领导发生争吵,公司以此为由,称冯某不服管理,解除了与冯某的劳动合同。冯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进行了调查调解。调解过程中,冯某提出先由公司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而后自己提出辞职请求的主张,用人单位表示同意。经双方协商一致,仲裁委员会制作了仲裁调解书,冯某和公司在调解书上签了字。1995年4月27日调解书送达冯某后,第二天冯某反悔,认为调解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找仲裁委员会要求裁决,恢复其劳动关系,被仲裁委员会驳回。6月8日冯某将此案起诉到了法院。 问题: (1)仲裁委员会调解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吗?为什么?   (2)仲裁委员会驳回冯某的重新裁决请求正确吗?为什么? (3)从劳动关系处理角度来看,本案例有何启示?

grace341900 发表于 2012-10-17 11:15:33

(1)仲裁委员会调解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吗?为什么?  
劳动仲裁和法院的生效判决文书具备同等效力。发生劳动争议后可协商、调解,或者直接申请仲裁,其中仲裁时必经程序,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2)仲裁委员会驳回冯某的重新裁决请求正确吗?为什么?
正确。当时双方都已经在调解书上签字了,调解书已经具备法律效力。
劳动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因此,此案的裁决应属于终局裁决。

(3)从劳动关系处理角度来看,本案例有何启示?
完善的管理制度是有效预防劳动争议的根本办法。
此案中,公司若在规章管理制度中对员工兼职有明确的规定,就能有效地规范冯某的行为,哪怕到最后发生劳动争议也可有规章制度可依,不至于落得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被动地位。

tigerben 发表于 2012-10-17 11:49:5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shuangju 发表于 2012-10-17 11:52:22

学习了

喵嘁~ 发表于 2013-5-13 15:12:57

{:5_257:}很详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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