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鸟新人 发表于 2012-10-17 13:59:24

由159期本周说法吴律师点评生一疑问

  159期本周说法中,一公司总经理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吴律师是这样点评的:比如本案,其入职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对公司进行日常管理包括用工管理,是其职责,其没有履行职责,导致劳动合同应当签订而没有签订的,其有过错,从劳动法角度,其可以要求双倍工资的赔偿,但是按《公司法》第150条关于“高级管理职员履行职务违法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双倍的赔偿是其过错造成的,因此要给予公司赔偿,两方相抵公司也就不需要为此支付双倍的工资了。

  那么,请问,这个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是不是应该分为两种呢?一种是总经理主观上故意不签劳动合同;另一种是HR客观上疏漏与总经理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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