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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关系与劳动法
›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性质认定
ycdbkun
发表于 2013-4-16 21:04:57
按我的理解你说的是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的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你们单位同意他可以立即离职,其实,这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的规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由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开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也要依据这条来写。而不是三十七或三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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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性质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