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交保险基数差额的问题?
本帖最后由 yhdong321 于 2012-11-2 08:31 编辑遇到一个问题请教各位一下:公司有在2月底离职的员工,而每年的保险新基数要到7月份才下来,那在补交差额的基数时,那公司还用给他补交1-2月份的保险差额吗,还是让他的新单位补交呢,请各位前辈们明示了? 自公布月份起执行就行,没有说要补呀 不是吧,唐山这边是1-6月份按照去年的老基数交,等7月分新基数下来,要把前6个月的基数差额补交的呀,各位前辈不指教,那我就先眯着,等着个人或是社保有硬性要求我再补交吧。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