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因为人事经理对整个人事工作负有管理责任。反而是他自己又要求公司索赔,存在恶意欺诈公司补偿金嫌疑。
2、这位人事经理是否可以既提出了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又提出要我司补缴未足额缴纳的社保费用?依据是什么?
同上,不需要支付。
但公司应为其补缴其社保差额。(社会保险法有规定)
3、我司固然有错,工作上有疏漏,但是遇到这样的恶意行为,是否有一些办法先应对呢?人事部门,对未缴纳社保负有管理责任,所以,1、可以从入职的源头控制,缴纳不上保险,不予办理入职手续;2、人事部门,更应该做好自己的工作,不偷鸡不成反噬一把米。 该人事经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来解除劳动合同,个人认为是不成立的,因为他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单位已经在给其缴纳社会保险。那么,解除理由不成立,自然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其实,这位人事经理对劳动合同法的理解还不够精确和透彻。 smile_rachel 发表于 2012-11-13 16:1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非常感谢您的详细解答。但有一点我还是觉得没弄明了
这位人事经理是否可以“我司自2006年自2008年未给其 ...
一般未足额交纳,不会有太多的问题,现在一般单位都是当地最低基数交。 各位说的很好啊,HR菜鸟学习了! 2006-2008 两年了都不交 企业管理明显自身有严重问题 最起码他当专员的时候 上面是有直接领导的 不可想象 有员工两年都不交 我们这是每月按时从工资中扣除的 难道就没有其它人过问此事吧 居然长达两年
我很赞成5楼: 1.这位人事经理是否可以“我司自2006年自2008年未给其办理社保,自2008年至2011年底未给其足额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依据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并不是劳动者没有书面要求缴纳或者有书面要求不缴纳就可以不缴的;
_ 此人事经理太滑头了,我想应该是他早就想到这样,为了离职时,拿一些赔偿金而已,企业只要为其补缴社保就可以了,如果企业不愿意补缴才构成了企业不给员工购买社保的理由。
刘如意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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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了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又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结合以上法律条款,本案争论的焦点在于“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中的依法”二字,一般地方劳动部门认定只要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部低于当地最低缴费标准即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至于本案所提及“自2006年自2008年未给其办理社保”部分公司可以申请补缴,但员工个人承担部分亦需员工本人自行缴纳,这样一来员工自己也需要掏出一笔钱缴纳给社保基金。
综上所述,本案中贵公司并没有存在严重的违法用工行为,既然是人事经理,应该明白其中的利弊,并且一旦诉诸法律对其本人在业界的声誉也有影响,故建议公司还是依据以上分析与该经理协商解决。 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是普遍存在的呀,社保局的工作人员都说“很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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