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于公司体制改革,员工“被安排”至新公司工作,老公司没有支付过经济补偿,则职工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从本案来看,所以3名员工可以经济补偿从10年4月起算。
2、则3名员工只能向新公司劳动解除要求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19 条单独试用期无效,试用期应包括劳动合同期内,3年以上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为6个月,劳动合同期应为1年半。 同意楼上的意见 经济补偿金时间的口径肯定是从2010年开始算的,只不过其中的关系比较复杂。建议可以与集团先进行沟通,看是否愿意承担这比补偿金额。如果集团不愿承担,而你们又一定得解除劳动关系的话,做好全部补偿金的打算(因为如果仲裁的话,公司的赢面会很小)。 个人认为:
1、2011年11月,原单位与其几人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给予了经济补偿?
2、2012年10月,新公司与其几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如何?是公司要求解除吗?若是的话,是否给予了经济补偿呢?
3、愿单位第二次与其几人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其劳动者岗位没有变化,则不应再有试用期。
4、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其试用期不应为6个月。 重点在于公司人力资源手中第一次解除劳动合同的全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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