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被辞退的员工签署永不索赔的协议,有效吗?
公司打算辞退一名可能患有精神疾患的员工,按正常的绩效不达标辞退,会支付N+1个月的补偿金。但是公司同时希望,该员工签署一份今后永远不再向公司进行任何索赔的协议。
我觉得对于这样的人,签这样的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因为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限,或者根本就没有。
但是,话又说回来,谁能证明她在签署协议的时候,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呢?
真的不太明白,请教! 这种情况建议先让他去做个鉴定,根据结果再想解决措施,有没有精神疾病对结果的影响很大。
另外,按我的理解这种协议基本是白费劲,不管他有没有精神疾病 首先应该在签订协议之前,做个鉴定。其次,不管鉴定结果如何,都应该有第三方监护人或者代理人和公司进行签订协议。协议也不要说永不索赔之类的,这样会觉得是公司强压员工这样写的。因为公司已经支付了N+1的经济补偿金。所以个人认为在协议中写明 公司已经按照法律规定支付了这笔补偿金即可。 签劳动关系解除协议!注意抬头,永不索赔?你没办法限制别人的民事权利! 让员工声明与单位无纠纷不就行了 既然是“可能”为精神疾患者,不妨按正常员工的解除劳动关系处理即可(而非是公司单方面的提出解约)。另外,可在协议中注明”双方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已就各方面达成协商一致,并无任何未尽事宜。 绩效不达标就能辞退吗?
是否因绩效不达标而给企业造成损失?
所以,一定要先弄清楚,是否有构成辞退的条件!
“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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