泊平 发表于 2013-1-15 21:51:44

个人觉得从现实操作层面来讲约定比不约定好,至少给现在的90后一些约束,很多实习生实习目的不明确,来了就想走,这肯定是不行的。至于真的违约了,要不要处罚可以另当别论,这让我想起了一则故事,一家企业打算今年不给员工发年终奖,一位主管对下面的员工说:今年公司效益不好,年终奖不发了。所有人都痛恨他。另外一位主管对下面的人说:今年公司效益不好,老板说要裁员,我替大家求了情,老板勉强同意不裁员,不过年终奖是肯定没有了。所有人都对这位主管感恩戴德。

蒲墨 发表于 2013-1-17 17:03:34

本帖最后由 蒲墨 于 2013-1-17 17:04 编辑

个人认为三方协议在学生入职前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的范畴(应该属于民事/经济合约?),协议一方面约定学生违约赔偿,一方面约定企业违约赔偿,是平等的,应该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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