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
1、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问题:具体受伤部位首次应该享受多长时间的停工留薪期应该怎么认定,依据诊断证明或出院证明上记载的“建议休息多长时间”还是有其他规定?如果工伤员工已累计休息24个月停工留薪期声称仍未康复,无法正常从事任何工作,要求按照病假处理,用人单位该如何维权?
2、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如果该员工旷工被单位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我有个朋友也是这样。最后公司没有陪给他一分钱。挨 czj88888 发表于 2013-1-25 00:2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有个朋友也是这样。最后公司没有陪给他一分钱。挨
申请仲裁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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