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解读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关于劳务派遣)
最近看了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求大家解读一下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的 第三十九条 解读一下,关于用工单位是否要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5_252:}必胜信心 三十九条原文“第三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劳务派遣协议,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应得的经济补偿,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不得不缴或者少缴社会保险费。用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劳务派遣协议,向劳务派遣单位按时足额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等费用。”
我的理解是劳动者的社保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缴纳,至于这个社保的费用是由劳务派遣公司出,还是由用工单位出,则取决于这两个主体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 派遣公司一个月只收几十块的管理费,怎么可能承担保险费呢?既然是用工单位使用劳动者,保险费必然是用工单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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