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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关系与劳动法
› 兰泉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
31号
发表于 2013-2-19 09:41:30
司法解释四第一条讲述的内容是仲裁以无管辖权为由不予受理的问题,而非仲裁以不属于案件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的问题。对于仲裁以不属于案件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的,司法解释一第二条已有明确: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诗云888
发表于 2013-2-21 11:57:55
司法解释的出台,让法规更具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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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泉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