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婚假问题?
广东工厂,男方达到了晚婚年龄,但女方没有达到法定晚婚年龄。问题:1、如果男方是本公司员工,而女方不是,这种情况要不要给男方晚婚假?
2、如果男方不是本公司员工,而女方是,这种情况要不要给女方晚婚假?
3、如果男女双方都是本公司员工,晚婚假怎样给呀? 我个人觉得,达到年龄的就给,不达到的就不给。不知是否合法? 应该是只要到了年龄,不管对方到不到都应该给吧。。。 企业针对的是其员工,而非员工的配偶。只要你的员工符合晚婚的情形,其就应当享受晚婚假。 同意楼上的看法。{:soso_e100:} 有的地方是要双方都达到才算晚婚,有的地方规定达到的一方即可享受晚婚假
广东省有无明确规定未知,但广州在《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初婚夫妻可以按照双方各自的年龄分别享受晚婚假。再婚夫妻初婚一方达到晚婚年龄的可以享受晚婚假。
建议咨询所在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
不过从人性化角度讲,年龄到了就给假吧
晚婚假只针对在企业工作的一方,如果两方都在企业工作,则两方都享受晚婚假。这是我们公司的规定。 晚婚假只针对在企业工作的一方,如果两方都在企业工作,则两方都享受晚婚假。这是我们公司的规定。 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二条)
同意四眼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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