仕道金略 发表于 2013-2-17 17:03:05

楼上的 分析的不错的啊 。损失减到最少就好了啊

木寒 发表于 2013-2-18 12:38:16

值得警醒

蜀道_周 发表于 2013-2-18 13:04:19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从业人员一则要在入职证件审查时做好防范,另一方面制度也要明确清楚.

tonycheungchn 发表于 2013-2-18 15:29:03

1、假身份证为什么可以办理社保手续,社保部门怎么审查的?司法实践中确实会认定企业拥有核实应聘者身份信息的真实性的义务,但是连社保部门都没有查出来,让企业来承担,有些怪异,呵呵。
2、“尽管合同无效,但二人提供了劳动,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单位就必须依法支付相应的报酬”,公司没有支付工资报酬吗?
3、4万元的补偿款包括哪些项目?补偿金?赔偿金?工作年限不满1年半,补偿金或赔偿金也没有那么多吧?
4、解除劳动合同一定要完成送达程序,否则很麻烦。

maoxiaoqiu 发表于 2013-2-18 15:41:31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的劳动合同  企业只需支付给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任珺 发表于 2013-2-18 17:17:16

既然他们在入职时故意隐瞒了身份资料,公司就已有正当的理由和证据无偿解除劳动关系。

rainytao 发表于 2013-2-19 08:40:02

个人觉得用人单位挺冤的,首先,是求职者提供虚假证明在先,说是用人单位没有核实身份证的真假,假身份证有两个方面,一是,身份证本身是假的,另外一方面,身份证本身是真的,但是却不是本人的,我个人觉得应该分别对待,但无论是哪一种,求职者都属于蓄意欺骗,隐瞒事实真相,从而想获得该项工作,年纪大了,求职困难,情理之中,但是以此而让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实属不当,而且,如何鉴别身份证的真假?我们又不是公安局,不是派出所,而且,若假身份证是前面提到的第二种情况,还根本无法完全鉴别,所以,悲催。建议用人单位在求职申请表中增加一项“以上填写的信息均全部属实,若有虚假信息,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接受用人单位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须任何赔偿”诸如此类的话,或许有一些威慑作用,最后我想表明的一点是,若是这两个人不是利用虚假身份证求职,而是利用其从事违法犯罪的勾当,那是不是要重罚呢?那为什么用来求职,反而要让用人单位承担损失呢?费解~

dan0712 发表于 2013-2-19 08:50:52

同意楼上意见,从另一个角度看,这种人也是一种利用劳动法重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从事犯罪的勾当。

学习与充电 发表于 2013-2-19 09:44:03

这个案例确实提醒人事招聘方面需要做好应聘者的相关身份信息核对和确认工作。不然会带来很多负面或不必要的损失。

pcdh 发表于 2013-2-19 22:20:37

还好我们有刷卡器,所有应征人员会先做身份验证,而且会把身份证信息传到所在地派出所做无犯罪记录,均无误才会进入下一个环节。有效降低了犯错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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