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年休假的诉讼时效问题及争议
对于带薪年休假,想必我们还是非常关心的,但是对于带薪年休假的诉讼时效问题,你真正了解多少?
员工在职期间未休过年假,在离职后他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诉讼时效在其中是起着着怎样的关键决定性作用?他主动离职和被动离职,又会有着怎样的区别?
在此案例中,
1、王某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是否适用劳动报酬的特别时效?
2、王某主动提出离职,公司是否不必支付王某未休年休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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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说法190期】:未经劳动者确认的人名章,签订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由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朱茂林律师分析点评。
链接地址:http://www.chinahrd.net/special/s-laws/2013/0220/504.html 一般还是按“劳动报酬”的性质处理,即适用特殊时效,可以打包维权。至于当年离职情况,有种新操作思路,即认可用人单位未来得及安排劳动者休当年的带薪年休假,所以不予支持,但就要区别解除劳动合同的性质了。 呵呵。。
个人意见:1、可以适用特别时效,因为符合立法的本意
2、年休假的规定上并没有明确列明自己辞职不须补休,所以应该支付 应该也要受仲裁时效1年时间的限制。 1.一般认为,我们所称的“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体力或脑力劳动所得的对价,体现的是劳动者创造的社会价值。而这里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是因用人单位未安排年休假而应当承担的一种法定责任,这一点与双倍工资差额争议相类似,均应当适用一年的一般时效,而不应适用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
2.根据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此条款并未区分用人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还是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无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谁,只要出现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就应当向劳动者折算并支付当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其次,法律并未规定员工享受年休假必须先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相反却为用人单位设定了根据本企业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的义务。
因此,公司需要支付2012年度的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工资。
楼上:偶倒认为300%和加班费类似。。 cbaabc 发表于 2013-2-26 16:4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楼上:偶倒认为300%和加班费类似。。
是200%的工资差额,再仔细想想~~~ 南北星空 发表于 2013-2-26 17:0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是200%的工资差额,再仔细想想~~~
呵呵。。
偶个人把这个理解为法定假未安排休息,属于劳动报酬。。
而双倍的,网上说是有处罚性质的。。 我们单位的带薪年休假有效期是半年,如果需要延长需要书面申请,并且在人力资源部备案方可有效。如果规定期内因为工作不能休假需要补薪,给予工资以外200%的加班工资。 本帖最后由 31号 于 2013-2-26 19:24 编辑
上海的审判实践:
十、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偿未休带薪年休假报酬,其时效如何掌握?
我们认为,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偿未休带薪年休假报酬的,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仲裁的时效按一年掌握。
另外,个人辞职,无权要求当年度的未休年休假工资。除非劳动者能提出证据自己提出了申请,但是公司没有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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