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泉 发表于 2013-3-10 21:41:03

      看了一篇文章,才知道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第三条的核心应当是调解,而不是合议庭。由于第三条的实际操作在武汉都是按此执行,原以为该规定在司法解释中规定有些多余,没有想到的是对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案件能否调解在实践中争议较大,我认为调解应贯彻劳动争议全过程,这是劳动关系的性质所决定(除确认劳动关系基于身份关系性质不能调解外,其他劳动争议案件均可以调解),而不能是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案件而改变劳动争议案件的特定性。

McPhee 发表于 2013-6-7 13:29:49

{:5_257:}{:5_257:}{:5_257:}很不错

haodiq 发表于 2013-6-14 15:24:19

兰泉解读 精品啊

/cat黑眼睛 发表于 2013-6-15 11:25:52

这样标注出来记忆深刻呀。

amysong 发表于 2013-10-18 17:09:30

非常感谢老师的分享。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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