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劳动法试用期规定
请教各位:2013年新劳动法关于试用期是怎么约定的?据说“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这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现在我公司入职新员劳动合同期限是1年的,都要约定2个月试用期吗? 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五条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
a.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b.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c.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这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两个月试用期是没有问题,但我想问下,如果合同到期后,不续签,那么支付经济补偿金又多了半个月,另外,一的一签的劳动合同,两次以后又面临无固定,这两个问题是否有考虑过? 很好,长点记性!! sunshinelzm 发表于 2013-3-5 09:1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五条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
a.劳动合同期限三 ...
谢谢,我仔细研究了一下,一年以上(含1年)约定两个月试用期是可以的,但是确实如你所言一年一签的面临两次之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确实很纠结。 劳动合同法需要认真读,直至读懂。 劳动合同法需要认真读,直至读懂。 民法通则中的界定非常重要,再次厘清了这些个概念 是08年开始实施的。
一年以上合同,最多是两个月,你也可以一个月啊。建议针对不同级别的员工签订不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5_208:}学习了 不超过2个月吗 你可以设定2个月的试用期,也可以是1个月的 还可以不设试用期 灵活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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