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医疗期,劳动合同如何终止
员工去年12月份非因公负伤,一直请病假。今年3月份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希望终止劳动合同,但是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这种情况公司需要和员工签订一个补充协议吗?如果公司希望按照第三十六条和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关于赔偿标准有什么特殊要求吗?
新人在此求助,望各位前辈多多指导。
这个应该是属于用人方的错误 不会卖萌的猫 发表于 2013-3-8 15:5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个应该是属于用人方的错误
为什么说是用人方的错误呢?求解 每工作一年赔偿一个月,不足6个月按半个月补偿,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 在医疗期内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你算下该员工的入职年限 如果公司确实希望按照第三十六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那就要看劳动者的态度。一般情况下,需要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要多于正常的每年一个月的工资的标准。如果想痛快解决的话,可以多给他几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的方式解决。 sdkjrzb 发表于 2013-3-15 09:3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如果公司确实希望按照第三十六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那就要看劳动者的态度。一般情况下,需要支付的经济补偿 ...
嗯,主要是看双方的协商了吧 娟娟7890 发表于 2013-3-18 13:1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嗯,主要是看双方的协商了吧
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就行了
这样的情况不能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如果要解除那只有和员工协商赔偿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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