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ng63
发表于 2013-6-4 08:19:08
很好的资料!XIE0
Audy.zhang
发表于 2013-7-16 10:55:46
感谢分享!
kongqh
发表于 2013-7-18 23:00:17
您好!
公司与员工签订了竞业限制,其中约定中有一条:公司有权随时停止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公司停止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视为公司放弃对员工竞业限制的约束。
2012年9月,该员工离职。离职前问询人力资源部关于竞业限制的事,得到口头回复:已解除。员工当时只回答了句“你们这种做法有风险的”。
2013年7月,该员工想起这件事,提出:
1、自己履行了竞业限制约定,因为有竟业限制的约束,当时没有选择同行企业;
2、解除竞业限制,应该有书面协议;
3、根据司法解释4,单位应提前一个月提出解除,并支付3个月的代通知金;
4、目前该案子还在有效期内,希望单位给予一个说法;
单位回复:解除约定已在员工的辞职书上指明。
员工提出异议:在员工的辞职书上约定事项,应该让员工当场签收一份,否则视为单位恶意添加,公司这种形为,是不道德的。
而且关于竞业限制的签订事项和签订范围,没有经职代会审议。(其他制度都经职代会审议的)。
请问,能得到赔偿吗?
woshishui007
发表于 2013-7-19 15:16:39
kongqh 发表于 2013-7-18 23:0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您好!
公司与员工签订了竞业限制,其中约定中有一条:公司有权随时停止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公司停止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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