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追溯时效
关于违规追溯时效的有效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此条例能否做为公司拒绝受理员工提出的一些公司曾经违规行为的追溯时效,劳动保障部门是否受理员工提出的诉求。除了上述法规外,其他法律文件有无此方面的规定,实际操作中的情况如何?
不太懂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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